年审被扣车,车辆被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2021年1月,岑某将飞度牌二手车出卖给与赵某。同年5月16日,经双方协商,岑某以650元价格接受赵某委托,并从赵某的员工谭某处取车送往年审。
(图片来源于网络)
岑某在取车后不久即向谭某反映车辆空调压缩机存在异响,岑某认为是空调损坏,在告知赵某、谭某后,将车送去维修后支付费用1130元,并将维修所拆除的空调压缩机拍照发给赵某。
事后,赵某认为岑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进行维修进而拒绝支付费用并要求岑某返还车辆,赵某配偶叶某仅同意支付800元,岑某表示未收到维修费拒绝返还车辆。双方协商未果,赵某便另行租赁车辆使用。
赵某认为岑某侵占其车辆并造成其损失,起诉要求岑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误工费及其租车费;岑某认为赵某拖欠其费用构成违约,反诉要求赵某支付代办年审费用、维修费并赔偿误工费及停车费。
诉讼中,因双方对车辆维修费存在争议,经司法委托程序对案涉车辆空调压缩机维修费用进行价格鉴定,项目总值为1180元;赵某同意支付代办年审费用650元;谭某出庭作证时承认其使用车辆时即已存在异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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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岑某向赵某返还小型轿车;赵某向岑某支付代办车辆年审费用650元及车辆维修费1130元;驳回赵某、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现已生效。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当行使救济权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对资源造成浪费。
根据本案的证据显示,岑某曾将维修所拆除的空调压缩机等照片发送给赵某,足以证实其已将维修事实告知赵某;赵某虽未作回应,但亦无作出无需维修的意思表示;且叶某仅同意增加部分费用要求将车辆开走。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赵某对车辆维修系知情且同意,故赵某应向岑某支付车辆维修费。
本案中,一方面,赵某拒绝支付维修费存在违约;另一方面,岑某行使留置权同样于法无据,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纠纷发生时,争议标的物仅为1130元的维修费,赵某如不认可该费用,可以先支付费用,取回车辆后再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其未采取上述措施,反而另行承租其他车辆,该租赁费用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岑某亦可先将车辆返还,再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其无法律依据留置车辆,由此造成停车费损失同样属于为自行扩大,故停车费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