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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隐瞒就业骗取失业金,违法!

88 2024-04-25 15:49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对于恶意骗取、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社部门将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在企业上班,并领取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查,王某隐瞒就业事实,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骗领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2320元。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追回。法院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法条链接

本案中,王某为了继续领取失业金,故意隐瞒已就业事实,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扩展

失业保险金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的一项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是交了失业保险费,就能享受失业金的,失业金的领取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多长?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哪些情形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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